
codime 服務條款 (251101~)
- 「合作機構」係指透過 codime 提供醫療人員及醫療服務相關資訊的醫療機構、醫療人員及相關業者。
- 「會員」係指透過註冊程序建立帳號(ID/PW)後,登入服務並根據本條款使用公司提供之服務的顧客。
- 「國家」係指會員在註冊過程中選擇的國籍所屬國。
- 「服務」係指公司為向會員提供與醫療服務相關的會員及合作機構資訊而提供的所有線上平台服務。無論實現服務的裝置或終端設備(包括但不限於 PC、TV、行動終端等各種有線無線裝置),均指 codime 及 codime 相關網站(Web)、應用程式(App)等所有服務,亦包含利用公司公開的 API 由第三方開發或建構的程式或服務向使用者提供之情況。服務的服務標章及/或商標可能因時期、國家、地區等而異,即使服務標章/商標變更,本項定義的服務仍適用本條款。
- 「貼文」係指會員在「服務」上發布的符號、文字、語音、音訊、圖像、影片等資訊形式的文章、照片、影片及各種檔案與連結等。
- 「點數」係指公司為會員使用服務所提供的優惠或便利,而提供給會員的數位化虛擬數據,可在服務內的支付服務(無論名稱為何)中使用。具體使用方法、名稱及現金退款可能性等,可能依據公司政策變更。
- 未滿 14 歲之兒童申請時。
- 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受輔助宣告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同意時。
- 註冊申請書內容有虛偽記載、遺漏或錯誤時。
- 使用他人名義、電子郵件、聯絡方式等時。
- 以違反相關法令或妨礙社會安寧秩序、善良風俗為目的申請時。
- 為反社會勢力等(指暴力集團、暴力集團成員、右翼團體、反社會勢力及其他類似者),或公司判斷其與反社會勢力有交流時。
- 申請人曾因本條款喪失會員資格,但已取得公司事前重新註冊許可者除外。
- 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致無法核准時。
- 與已註冊會員的手機號碼或電子郵件資訊相同時。
- 意圖以不正當用途或追求營利為目的使用本服務時。
- 註冊申請經合理懷疑為違反本條款、違法或不正當之使用申請,或公司基於合理判斷認為有必要時。 ② 針對前項申請,公司可要求透過專業機構進行手機號碼認證或實名確認之本人認證。會員應親自以本人資料進行本人認證,不得使他人為之,或洩露認證碼等資訊。 ③ 公司於下列各款情形,得保留會員註冊之核准:
- 提供服務之設備容量現實上無餘裕時。
- 判斷提供服務在技術上有問題時。
- 公司認為在財務、技術上有必要時。
- 正在進行依第2項規定之實名確認或本人認證程序時。 ④ 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不核准或保留會員註冊申請時,公司應依其所定方式將拒絕核准或保留之事實通知申請人。
- 提供位於韓國,提供美容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及醫療人員資訊服務(針對非居住於韓國的會員)。
- 貼文撰寫功能。
- 閱覽其他會員的手術/療程後記、評價資訊及其他會員撰寫的內容服務。
- 其他由公司追加開發或透過與其他公司合作等方式提供給會員的所有服務。 ② 服務的使用自公司對會員核准使用後即可開始。 ③ 服務使用時間原則上為全年無休,每日 24 小時(00:00-24:00),但因公司業務上或技術上無法提供服務的情況除外。若有服務定期維護等事由,公司可將服務劃分為特定範圍,另行規定使用時間。 ④ 公司可利用在服務營運中蒐集的會員服務使用行為等資訊,改善服務,並引進新功能及服務。
- 進行電腦等資訊通信設備的維護檢查、更換、更新時。
- 發生電腦等資訊通信設備故障、通訊中斷等事由時。
- 因地震、雷擊、洪水、停電等天災地變或內亂、戰爭等不可抗力,致難以提供本服務時。
- 《電信事業法》規定的期間電信事業者中止電信服務時。
- 因服務設備障礙或服務使用量暴增等,致服務使用受到影響時。
- 其他因重大事由,公司認定繼續提供服務為不適當時。 ② 公司因會員減少等導致提供順暢服務有困難、收益性惡化、因應技術進步需轉換至次世代服務、與服務提供相關的公司政策變更等其他相當理由時,得基於營運上、技術上的需要,變更或中斷所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服務。 ③ 服務的內容、使用方法、使用時間有變更或服務中斷,或因事業項目轉換、放棄事業、業者間合併等理由無法提供服務時,變更或中斷的內容、事由及日期等,應於變更或中斷前 30 日,透過公司網站或服務內「公告事項」畫面等會員可充分知悉的方式事前公告。 ④ 在各服務提供國家相關法令允許的範圍內,因本條第2項事由導致服務暫時中斷或無法提供,而使會員遭受損害時,除因公司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在服務申請變更、本人認證等服務使用過程中,記載、註冊、傳送虛偽內容的行為。
- 盜用其他會員的 ID 及密碼,不當使用服務或盜用資訊的行為。
- 未經他人許可,使用他人帳戶號碼、信用卡號碼等他人支付資訊,使用公司的付費服務的行為。
- 無正當理由記載妨礙本公司營業內容的行為。
- 變更公司 게시한 資訊的行為。
- 傳送或 게시 公司規定資訊以外的資訊(電腦程式等),或依《資訊通信網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法》等相關法令禁止傳送或 게시 的資訊(電腦程式等)的行為。
- 侵害公司及其他第三人的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或公開營業秘密或其他機密資訊的行為。
- 損害公司及其他第三人名譽或妨礙業務的行為。
- 公開或 게시 (i) 種族歧視、性別歧視、煽動性、誹謗、仇恨、騷擾、威脅、辱罵、不敬、猥褻、粗俗或性暗示內容,(ii) 構成或類似於欺騙行為的虛偽、誤導性內容,(iii) 侵害或侵犯他人隱私或公開權的內容,或 (iv) 暴力訊息、影像、聲音及其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內容,或發送包含此類內容的訊息的行為。
- 剝削、勸誘或傷害未成年人的行為。
- 助長、慫恿或美化暴力、自殘、自殺、厭食症、暴食症或其他有害健康行為的行為。
- 與服務相關,直接或間接向反社會勢力提供利益的行為。
- 複製服務內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照片),未經公司事前同意,以營利或非營利為目的,複製、出版、廣播等使用,或提供、게시 給第三人的行為。
- 除公司認可的行為外,從事營業、宣傳、廣告、勸誘等其他營利目的活動,或引導會員至其他網站,或向服務合作機構、會員或其他使用者發送垃圾郵件的行為。
- 偽裝或冒充公司員工或服務管理者,或盜用他人名義 게시 文章、發送訊息、電子郵件的行為。
- 提供或可能被誤認為提供醫療建議、處方、診斷或治療建議的行為。
- 偽裝或冒充醫療服務提供者的行為。
- 撰寫、게시 其他本條款第23條所定之濫用貼文的行為。
- 宗教活動或對宗教團體的勸誘行為。
- 為確認公司網站、應用程式與伺服器間的傳輸內容等,或試圖擷取原始碼等,使用封包擷取及具類似、相同功能的程式等,存取公司的網站、應用程式、伺服器,或透過該等程式得知原始碼(包含 URL)及命令語法等,存取公司的網站、應用程式、伺服器的行為。
- 未經公司明確事前書面同意,為擷取資料等,使用機器人(bot)、爬蟲、蜘蛛、抓取器、巨集程式或其他自動化手段或手動程序,存取公司的網站、應用程式、伺服器,或監控、複製、蒐集、確認、整理、使用公司服務內包含的內容或資訊的行為。
- 註冊或散布導致服務相關設備誤動作、資訊等破壞及混亂的電腦病毒、間諜軟體、惡意軟體或其他電腦程式碼、檔案、程式資料,或 게시 包含此類內容的網站或檔案連結的行為。
- 透過修改、解碼、逆向工程、反編譯、反組譯及其他一切加工行為,複製、分解或模仿、變更公司提供的軟硬體等,以及為此目的或藉此得知的原始碼(包含 URL)及命令語法等,存取公司的網站、應用程式、伺服器的行為。
- 使用自動連線程式等,以非正常用法的方式使用服務,對公司的伺服器造成負擔,妨礙公司正常服務的行為。
- 違反公司網站、應用程式、伺服器的 robots.txt 限制,或規避、迴避為防止或限制存取公司網站、應用程式、伺服器及服務而採取的其他措施的任何行為(例如:持續更換 IP 連線的行為、透過外部解決方案等規避或癱瘓 Captcha 的行為等),以及藉此存取公司的網站、應用程式、伺服器的行為。
- 未經公司明確事前書面同意,使用、複製、展示、鏡像、框架、深層連結公司的網站、應用程式、服務、內容、公司品牌或頁面排版、設計等的行為。
- 透過駭客、密碼探測或其他手段,試圖取得對公司網站、應用程式、伺服器、其他相關網站、其他帳號、電腦系統及網路等的未經授權存取權限的行為,以及藉此存取公司的網站、應用程式、伺服器等的行為。
- 為商業或競爭目的、為掌握公司業務現況目的、為非法或不合法目的,或為本使用條款禁止的目的等,存取公司網站、應用程式、伺服器的任何行為。
- 未經其他會員同意,蒐集、儲存、公開其個人資料的行為。
- 其他違反各國家、州、聯邦等適用法令、本條款及其他公司所定服務使用相關規定的行為。若會員居住於大韓民國以外地區並使用公司服務,會員有責任遵守當地法律。
- 其他以傷害或危及公司、公司關係企業、合作夥伴或其他會員的方式或目的使用服務的行為。 ④ 若會員從事前述行為,公司除可對該貼文等進行修改、刪除、暫時隱藏等措施外,亦可採取限制服務使用、立即終止本條款等措施,使用者視為同意此點。 ⑤ 除公司正式認可的情況外,會員不得利用服務進行銷售商品的營業活動,尤其不得從事駭客、廣告營利、透過色情網站的商業行為、非法散布商業軟體等。對於違反此規定所發生的營業活動結果及損失、遭相關機關拘留等法律措施,公司概不負責,會員應對公司負擔因此類行為所產生之損害賠償義務。
- 會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妨礙公司服務的正常營運時。
- 會員違反本條款及次級政策、各國相關法令上之義務時。
- 其他因重大事由,公司認定繼續提供服務為不適當時。 ② 依本條規定限制服務使用或終止使用合約時,公司應依第9條規定通知會員。 ③ 會員對依本條規定的服務停止使用或其他與服務使用相關的限制措施,可依公司所定程序提出異議。若公司判斷會員的異議為正當,應立即恢復其服務使用。
- 除公司另有明示外,不得將點數讓與第三人。
- 會員不得與第三人共享使用點數,或將其現金化。
- 會員不得偽造、複製點數,或為獲取、使用點數而從事不當行為。若確認會員以未經公司核准的方式獲取/使用點數,公司可取消使用點數的預約申請,或暫停、終止會員資格。 ⑤ 關於點數的公司政策可能隨時變動。若為對會員不利的變更,應依第3條規定公告或通知,會員若繼續使用服務,視為已同意。
- 發生天災地變或相當於此的不可抗力狀態時。
- 有第三人故意妨礙服務時。
- 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導致服務使用發生障礙時。
- 其他非因公司故意、重大過失所致之事由時。 ③ 公司對合作機構提供或會員撰寫等方式 게시 於服務上的資訊、資料、事實的信賴度、準確性等不予保證,因此發生的會員損害,除非公司有故意,否則概不負責。 ④ 會員或合作機構 게시 於服務上的任何內容(包括文字、圖形、圖像或其他資料)(「內容」)僅為資訊提供目的,並非醫療診斷或最終醫療意見。服務內會員與醫療機構間的所有通訊(包括對 게시 於服務上的問題,醫療機構或透過服務提供的任何功能所做的回覆),皆為一般資訊提供目的,公司不形成、亦無意形成特定醫療機構與病患間的關係。是否信賴服務內的所有資訊或內容,應由會員自行負責判斷,若對自身健康狀況有疑問,應尋求專業醫療人員的建議。 ⑤ 在各服務提供國家相關法令允許的範圍內,除非因公司的故意、重大過失所致,公司對於會員使用服務未獲得預期收益或喪失收益,概不負責;對於會員間及會員與第三人間因服務而發生的紛爭,無介入義務,亦不負因此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 因會員撰寫的貼文,對本人或他人造成損害或其他問題時,會員應對此負責,公司概不負責。
- 貼文的權利與責任歸屬於會員,即使會員的貼文侵害他人著作權等,公司亦不負擔民、刑事責任。若因會員侵害他人著作權、程式著作權等,公司遭第三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等異議,會員應努力使公司免責;若公司未能免責,公司可向會員求償所有費用。
- 會員透過本服務提交或 게시 貼文的行為,視為已授予公司該貼文的使用權(包含為公司廣告目的製作及使用二次著作物的權利)。這意味著會員授予公司一項全球性、非獨占性、免權利金的授權(包含可再授權的權利),得以透過所有媒體或散布方式(包含現已存在或未來可能開發的媒體或散布方式),使用、複製、重製、處理、改編、變更、發表、傳送、刊登或散布該貼文。
- 會員撰寫的貼文,不僅可向使用本服務的其他會員展示,亦可透過第三人提供的服務及網站展示。
- 公司可在服務內或與服務相關的範圍內,複製、傳送、展示、散布會員撰寫的貼文,並在此過程中對貼文進行部分修改、省略、編輯後 게시。
- 為服務的宣傳、合作、推廣等目的,可向媒體、通訊公司等服務合作夥伴提供貼文,使合作夥伴得以報導、播放等方式使用該貼文,此過程中貼文內容可能被部分修改、省略、變更等編輯。
- 公司遵守著作權法規定,會員可隨時透過服務內功能,對該貼文採取刪除、排除搜尋結果、設為非公開等措施。 ② 貼文著作權受侵害時的處理
- 若明確侵害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將進行不通知刪除處理。
- 若有第三人主張其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受侵害,在當事人(會員與該第三人)間的紛爭明朗化前,可進行暫時隱藏處理。
- 公司原則上不任意刪除及修改服務內非不法、未違反營運原則、不符合貼文修改要求標準的貼文資訊。
- 公司不對貼文資訊的內容進行事實查核。但收到對貼文的暫時隱藏要求時,必要時可進行事實查核。
- 公司深知貼文資訊的珍貴,並盡力使此資訊能在會員選擇所需療程、手術時,為眾人提供有用的幫助。 ④ 本條的詳細程序,應遵循在《資訊通信網法》及《著作權法》規定範圍內,由公司制定的暫時隱藏處理服務。
- 建立虛假帳號撰寫的貼文
- 內容相同或依社會通念判斷為同類內容並重複 게시 的貼文
- 以廣告、宣傳等為目的撰寫的貼文
- 非由使用者親自撰寫,而由合作機構等撰寫的後記
- 以產品宣傳、銷售為目的撰寫的人為後記
- 從合作機構、廣告公司、其他第三人獲得金錢報酬、額外醫療服務、優惠券等任何形式、名稱的有形、無形利益,或約定未來將獲得,而撰寫並上傳評論或留言的行為(在部分國家,即使未獲得利益,但受醫療機構、醫療人員、廣告公司、其他第三人等請託,撰寫並 게시 對特定醫療機構或醫療人員有利的評論或留言的行為也可能被禁止。此時亦適用本條規定。)
- 以誹謗他公司、他服務或品牌為目的撰寫的貼文
- 其他公司透過營運政策等所定義的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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